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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埔海关关于国库账户变更的通告
 
自2012年4月1日起,我关下属新港海关、老港海关、驻开发区办事处(广州保税区海关)、新沙海关征收的税款收款国库账户信息将进行变更,各缴款单位(人)按新的国库账户信息办理缴税,确保税款及时、足额入库。
一、 新的国库账户信息:
(一)新港海关:
收入机关:中央金库
收款国库: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
账号:3602005711200280207
(二)老港海关:
收入机关:中央金库
收款国库: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
账号:3602005711200280331
(三)驻开发区办事处(广州保税区海关)
收入机关:中央金库
收款国库: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
账号:3602005711200280455
(四)新沙海关:
收入机关:中央金库
收款国库: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
账号:3602005711200280579
二、相关要求:
(一)缴纳海关税款时,需随附纸质《海关 专用缴款书》。
通过异地汇款或其他情况未随附纸质《海关 专用缴款书》的,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《海关 专用缴款书》(1-5联)递交国家金库广州市开发区代理支库办理入库手续。
(二)缴纳税款时,汇入的金额和汇款人名称必须与《海关 专用缴款书》的总金额和缴款单位(人)相符,如果代交税款的必须在银行汇款凭证的用途或备注栏中注明“代XX公司(全称)缴税”,以便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。
(三)通过汇款方式交纳税款的,如出现多汇、错汇的情况(在税款还未入库前),必须由汇款单位(人)向征收海关财务部门提交退款申请,经海关核实后,由经收国库按原汇款人原账号退回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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